自書遺囑的訂立,不需要見證人,只需要遺囑人簽字并寫明日期即可;但是公民采用錄音、代書、口頭等形式訂立遺囑的,那么就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見證人見證,但是親屬不能作為見證人。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一、自書遺囑的特點有哪些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立遺囑人不會簽名時怎樣辦
立遺囑人不會簽名可以通過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來訂立遺囑。不同遺囑的形式要求如下: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向公證機關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遺囑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向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書寫并簽字,并注明制作年、月、日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中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應當代表見證人簽字,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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