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拘禁他人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并沒有拘禁時間長短的要求,從事實上或者實際上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那一刻起,即構成了該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法條并未規定拘禁時間的長短,因此只要非法拘禁他人達到了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時,即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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