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動遷房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動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動遷房交易的風險
1、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于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其風險就更大。
2、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
3、一般來說,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并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的對方反悔,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
二、動遷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1、要求所有共有人在房屋買賣協議上簽名,否則會面臨房屋買賣無效的后果。如果其他共有人委托一人辦理的要出具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聘請律師見證委托書。
2、合同中明確約定,如出賣人料理產證時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
3、合同條款設定時最好不要全款一次性付清,約定發生5年內不過戶交易、一房二賣、抵押他人時的違約責任適當重些,合同中設定擔保人或擔保物。
4、3年內如發生意外事件等法律事實,如死亡、繼承、贈與、抵債、財富因訴訟被執行、再動遷,要確定當出現這一情況時的解決方法。
5、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誠信很重要,只要誠信,合同就能比較順利地履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在簽署買賣合同,決定購買前對房東的個人信息、家庭狀況等做一個必要的了解。有可能的話,調查其資信情況,評估風險大小,防止賣方資信太差、外債過多,因為那種產權人的房屋經常因債權人申請而遭到查封。
6、目前除了將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書原件直接交買方保管,并由買方占有房屋以外,如有可能的話,還可以要求賣方將有關房屋的所有權利委托給買方指定的第三人行使,這個第三人必須是買方絕對信任的,保證將來符合交易過戶條件時,即使賣方不出面配合,仍然可以由委托人憑公證書直接將房產過戶給買方,避免可能產生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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