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一、建筑工程勞務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一)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二)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
(三)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主同意;
(四)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五)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
二、建筑工程分包有哪些原則
(1)便于管理,分標不能過多。(2)有利于招標競爭,不能分標過少。(3)所分各標,應易劃清責任界線。(4)按整體單項或者分區分段來分標,避免以工序分標。(5)把實施作業內容和施實技術相近的項目合在一個標中,以減少施工設備重復購置,減少施實人員。(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項目分標的影響。(7)要有利于發揮企業的優勢,吸引有優勢的承包人投標,可按項目性質和專業分標。以上分標原則是相互制約的,要以確保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又能達到質量標準為前提來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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