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除根據國家規定憑有關證明即可由 公安派出所 或鄉、鎮人民政府直接辦理戶口遷出、遷入登記手續外,其他戶口遷移,須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請人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書,并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表,出具有關的入戶證明材料,包括醫院證明、單位證明、被投靠人 戶口所在地 證明等,由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后填寫入戶審批表上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二)戶口遷移實行分級審批。市、縣公安局負責審批由農村遷入城鎮,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戶口,市區的公安分局負責審批由集鎮的非農業人口遷入城市和縣城的戶口。 (三)凡經過審批同意入戶的,遷入地公安機關發給準予遷入證明。持有準遷證或不需要準遷證者,應持本人的 居民身份證 和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出手續,并由其發給遷移證。 (四)居民應在遷移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至遷入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一般遷移,除遷移證外,還應持準遷證或招工招生、畢業派遣、工作調動等相應的證件。入籍、歸國定居、復員轉業退伍、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人員、民政部門收容安置的無家可歸者等,不需準遷證和遷移證,直接憑相應證件辦理落戶、入戶手續。結婚、離婚、崗位變動等都有可能需要辦理戶口的遷移手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能是由戶口待被轉移的當事人,或者是其親屬,才可以帶著相關材料,到當地的派出所提出戶口轉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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