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旅客列車上或者口岸,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四)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對具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情形之一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被處罰人未在本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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