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未注明時間沒有效,因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要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是如何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及本人財產的說明,遺囑全部寫完后要在遺囑上簽上本人的名字,并標注好時間(年、月、日),自書遺囑未注明時間的沒有效力。
《民法典》第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前面,注明年、月、日。
第1137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一、遺囑的變更與撤銷需滿足哪些條件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后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撤銷或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人設立遺囑后喪失遺囑能力的,于喪失遺囑能力后恢復遺囑能力前對遺囑的變更、撤銷不發生變更、撤銷的效力,原來的遺囑仍有效。
2、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偽造的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效力。遺囑人因受脅迫、受欺詐而變更、撤銷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撤銷的法律后果,原遺囑仍有效,利害關系人可以主張撤銷遺囑人的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遺囑的變更、撤銷同樣不適用代理,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
此外,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額。經變更、撤銷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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