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經達成拆遷賠償協議的,還應提交拆遷賠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二)、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拆除房屋許可證;
2、房屋拆遷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房屋拆遷糾紛案件類型:
在城市化的推進,舊城改造和商品房的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屋拆遷案件成為房地產糾紛案件中數量最多、當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這類糾紛主要表現有:
1、拆遷補償或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或對協議反悔,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2、承租人起訴要求出租人(被拆遷人)賠償因房屋拆遷造成的停業和裝修損失。實踐中出租人的營業房被拆遷,造成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被拆除,經營受到影響,但是拆遷人一般都不會對承租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為此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
3、根據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拆遷糾紛中有些當事人雙方達不成協議,經行政部門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裁決,又引起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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