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對施工承擔全面管理的責任有哪些
律師回答:
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一、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情形
1、合同主體不適格,應當認定無效。
建筑施工事關重大,甚至關乎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施工人有無相應資質尤為重要。因此,對主體資格的認定應列為合同效力認定的首位工作。沒有資質、低于相應級別資質要求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為無效合同?!督ㄖā返?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梢?,只有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或者借用資質等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皆應依法嚴格認定為無效合同。
2、違法招標、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存在其他中標無效情形的,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招投標方面,這一點在此類案件處理中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都需要招投標,所以當事人間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標環節,則易發生合同效力的錯誤認定問題。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中要重視并熟練運用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以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另外,《招標投標法》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等,又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招投標過程中互相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若中標無效,則當事人由此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無效。但是,違法招標、投標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又存在多種情形,具體表現為:應當招標的工程未招標的;招標人泄露標底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投標人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及大型建設項目公開招標的,其投標單位少于三家議標,其投標單位少于兩家的等等。
3、違法分包、轉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另外,《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違法轉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將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將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轉包給他人。這實際上構成了違法轉包、肢解發包。對承包人的轉包、分包行為如何正確界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該條例第78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梢?,建設工程雖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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