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營業執照不再有期限。 《條例》取消了《暫行條例》中有關“個體工商戶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的規定和關于“個體工商戶異地經營需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和向異地登記機關申領臨時營業執照”的規定。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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