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國家城市區域噪聲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二)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三)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四)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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