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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