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 的審批并不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而是由勞改局進行審批,保外就醫要進行病殘的鑒定,再由監獄等部門提出申請。 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規定,保外就醫應該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向所在地的勞改局提出申請。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準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于 監外執行 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保外就醫,是法律規定,被判處 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條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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