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屬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看守所審查確定。
保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
(四)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
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保證書。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區域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執行機關報告;
(五)被保證人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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