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看他注冊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沒有產品,而后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注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會利用其注冊商標的占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于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并索取賠償。
一、搶注商標是否合法
商標搶注包括:惡意搶注和非惡意搶注。惡意搶注是以害人利己為目的的,是違法行為;非惡意搶注(如類似無因管理式的善意搶注)則不以害人或利己為目的。非惡意搶注是合法的。
二、對于搶注商標處罰是否有規定
新《商標法》實施后,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法院可酌情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新《商標法》,禁止將他人注冊的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并保護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將給惡意注冊者以有力打擊。
《商標法》,其中第32條同樣就此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搶注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一般不會承擔其它的侵權責任。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聲音、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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