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損害公司權益的處理方法是公司可以自己向法院來進行訴訟,或者是公司其他的股東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前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前述監事,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公司法》關于股東權益受損的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規定分別賦予股東提起撤銷決議訴訟、代表訴訟及直接訴訟的權利,根據該等規定,當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自身名義向法院起訴。
而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主體損害公司利益時,股東的訴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股東只能首先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起訴;當董事會(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拒絕、遲延起訴,或者情況緊急時,股東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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