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申請注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禁止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適用要件
此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號權、姓名權、肖像權。
1、 申請人享有在先權利。
2、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商號和外觀設計雖然功能與商標不同,但都屬于與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相聯系的商業標記,申請人主張這兩項權利的,在法律適用上還要考慮爭議商標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禁止以其它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適用要件
1、 爭議商標是申請人在先已經在我國使用的商標。
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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