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原則是取得注冊制度為主,馳名取得為輔;自愿注冊制度為主,強制注冊制度為輔。另外,《商標法》采用的是先申請為主、先使用為輔的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如果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此時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有一個辦法就是在先權利人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向商標局陳述商標在先使用事實和理由,提出反對注冊意見。
二、如何判定商標惡意搶注行為?
“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并已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
1、“未注冊”的判定
“未注冊”包括從未申請注冊的情形、在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申請注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冊,但在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2、“相關公眾”的判定
相關公眾包括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者以及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范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3、“已經使用”的判定
“已經使用”是對未注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范圍原則上應以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范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于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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