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法律的規定,領取了 離婚證 ,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已經結束,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 也產生了效力。 如果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律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去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1. 協議離婚 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 債務 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或處理債務。 2.協議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 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 財產分割 協議;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 離婚 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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