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需要的資料包括起訴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還可以提供一些相關證據,如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于子女撫養的證據等,以便用以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更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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