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屬于違建的情況:沒有經過審批私自建房、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和在 宅基地 以外的土地上建房的;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等。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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