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
(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三)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90%
領取期間,按月為失業人員繳交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
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費征繳、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等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
(一)用人單位以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二的繳費費率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
(二)職工按照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一的繳費費率按月繳納。
具體繳費費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和特區具體情況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支付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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