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推進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進程,將過去實施多年的注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公司設立從此沒有注冊資本這一門檻。對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誤認為,公司股東(發起人)從此無需對注冊資本承擔責任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一、關于虛報注冊資本或虛假出資
雖然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以及抽逃出資罪等目前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但是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關于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并承擔違約責任,該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公司法》,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可以對違反出資義務股東進行合理限制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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