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工作后應當獲得相應的工資款,勞動者辭職后,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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