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約定底薪,是不合法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對于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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