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不規定實繳時間,不代表可以不實繳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庇纱丝梢姽蓶|仍有按照其約定實繳出資的義務。
(二)未實繳期間不代表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內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p>2、對外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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