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大小和注冊資本認繳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所以,關于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股東自己約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一、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如何判定印花稅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后,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時因沒有納稅資金來源,沒有納稅能力,無需繳納印花稅,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
對于股權轉讓文書,按照股權轉讓價的萬分之五的比例,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繳納,貼在轉讓合同上的,這個與實繳資本無關,與轉讓價格有關。
二、公司注冊資金要多少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現行《公司法》未對公司注冊資本進行限制,一塊錢也能注冊公司。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三、認繳了注冊資本金能否不繳
認繳了注冊資本金不能不繳。無論在哪種注冊資本制度下,注冊資本要實收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的實施并未改變公司股東和認繳出資額的責任規定,也未改變責任形式。股東或發起人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按實繳足出資的股東或發起人或公司本身可追究股東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未足額出資的公司股東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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