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撤訴,是指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按撤訴處理 ,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 可見調解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是作為案件結案的一種方式,而撤訴則意味著撤回原告一方對被告一方的起訴,案件視為未到過法院。二者在程序上有本質區別。 故這里經調解和好的婚姻案件等于案子即告終結,無需撤訴。 附加溫馨提醒:此處調解協議或調解裁定書為不可上訴之文書。當事人雙方如在六個月后有新事實新證據等情況的,一方可再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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