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申報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隨著物時,簽訂房地產合同的,自簽訂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
(1)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2)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一般征收范圍有哪些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
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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