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借錢不還,債權人有權起訴債務人。法院出具判決書后仍未償還的,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通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等相關機構。債務人拒不執行、轉移財產的,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債務人確無可執行財產的,法院裁定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消失后,債權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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