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貸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強制債務人合法清償債務。一般來說,債權人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包括扣押財產。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產,對方未按合同支付超過約定期限的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扣押債務人財產。當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一定的財產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扣押抵押物,抵押物的價值可以優先考慮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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