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鄰居之間的關系比較親密,有些地方是雙方共同使用的,而有些地方則需要彼此有隱忍義務。所以,在有人想要蓋房的,而又必須鄰居提供通行之路的,那么對方不肯給放路通行的就是不合法的行為。按我國法律上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所以,毫無疑問,在蓋房的時候鄰居不給放路通行,就是在阻礙通行權,是不可取的行為。要是遇上這種鄰居,可以采取下面的解決辦法:
首先,業主可以和鄰居進行協商處理,鄰居提供地方做道路供使用,業主可租賃并一次性給與賠償。鄰居之間畢竟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而且真要進一步鬧僵的話,也會比較難看,所以,在解決的時候最好先雙方協商一下,這樣也會比較合適。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可要求居委會等進行調解,爭取達成調解協議書,了結糾紛。如果是在村里建房的,那么就可以找村委會進行調解,或是依照當地的糾紛解決辦法處理。
最后,如果協商不成,那就沒辦法了,現在可收集相關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鄰居讓路而業主提供補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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