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農村建房留路,我國法律并未有明確規章,具體由當地的政府確定,但是去建房所留的道路應當有利于相鄰權人以及其它通行的村民的生產生活的需要,為其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置相鄰關系。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置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置相鄰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條 【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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