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3月1日正式實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新公司的出資時間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后,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原則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如對超出公司經營期限的出資期限,可要求企業予以糾正或者相應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對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預期的出資期限,應對申請人做好認繳制的解釋說明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紤]到自然人股東的股權可能發生轉讓、被繼承等情況,經指導申請人仍堅持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一、公司法對各種出資方式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采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每種出資方式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并向公司出示其資信證明,以證實其投資資格和能力。
(二)實物作價出資方式。以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并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作價結果核算、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時,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通驗證。
二、股東實繳出資流程
(1)全體股東簽訂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書,約定出資額度、出資期限和出資形式(構成),股東應對出資形式的財產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如約定設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實繳的,公司根據全體股東約定設立臨時賬戶(可約定確定設立前以個人賬戶作為臨時賬戶),股東貨幣出資的,于約定的期間內將約定貨幣種類和數量匯入該臨時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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