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體規定的以下五種方式之一(這是一般詐騙罪所沒有的具體行為方式的限制):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本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因此,只要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同詐騙,騙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
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是目前,關于合同詐騙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在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卻沒有任何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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