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該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有限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如果出現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行為,需承擔補足出資等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一、股東責任法律規定
股東責任的法律規定是,股東要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額的責任,否則要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和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并且股東不能濫用股東權利,否則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之一。
根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這包括兩層意思:
(一)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的債務超過其全部資產時,以公司資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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