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股東要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的責任,公司成立后是不能變更公司章程規定,改變出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一、虛假出資的理解與認定
虛假出資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出資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以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卻未繳納與股份相當的財物。第二種觀點認為,虛假出資就是指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情形。第三種觀點認為:虛假出資,是指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評估作價時,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然后再作出資等情形。
二、公司注冊資本到期不認繳有什么后果
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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