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一方在服刑,無法通過協議離婚,另一方只能起訴至法院,走訴訟離婚的流程。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服刑人員配偶之離婚請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通常情況下,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服刑人員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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