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的,也可隨父親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放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4)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二、哺乳期后的離婚子女撫養子女若已過哺乳期,由父母雙方協議確定撫養權歸屬,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定,如雙方經濟經濟能力、個人素質、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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