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就是允許特定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出一個抵減額,專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加計抵減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什么意思?
增值稅有銷項稅和進項稅之分,進貨時的增值稅叫進項稅,銷售時的增值稅叫銷項稅。期末匯總計算應交稅金時,當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就需交稅,而銷項稅小于進項稅時,就不交稅,其中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留到下期繼續抵扣。這些納稅人在銷項稅額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就叫’留抵稅款’。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形成的增值稅進銷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稅稅額,在未來實現銷售時可以抵減增值稅銷項的稅額?,F在由于政策的變化試行增值稅留抵退稅的范圍非常明確,即國家重點鼓勵的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內,將部分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及電網企業納入留抵退稅試點范圍,對其在一定時期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一次性予以退還,以減輕這些企業資金壓力,支持企業擴大投資,實現技術裝備升級。
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務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七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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