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否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若案情簡單,對方服刑時間較長,可以不請律師,如果為了方便起見,可以請律師。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夫妻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則是夫妻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判決。
(一)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協議離婚,不過操作難度較大。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到監獄“現場辦公”,或者由獄警押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二)通過訴訟方式與服刑人員離婚更加易于操作。管轄:法律專門規定,服刑人員的配偶對服刑人員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與服刑人員離婚時,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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