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支付的業務招待費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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