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一般需要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該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要如何確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的確定辦法: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若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年遞減,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是否扣減相應退休或養老金
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扣減相應退休或養老金。喪失勞動能力但有少量退休金或養老金收入的成年近親屬亦可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在計算時,應將該收入予以相應扣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規定,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部分。同時,如被扶養人尚有一定收入的,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亦應將該收入予以相應扣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該內容由 周琦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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