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一家軟件公司做銷售的。當初進公司的時候說好簽合同,一個月工資是1800元加提成。但是我進公司快半年了也沒發現公司有和我簽勞動合同的意思。一催他們,公司的人就說快了,可就是說完了還是沒下文?,F在我想以公司未與我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向我支付雙倍工資,但不知道這雙倍工資是按照我一個月1800元的基本工資計算,還是應該把銷售提成也算上。
請問,雙倍工資該如何計算?
解答: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銷售提成應當計入雙倍工資賠付基數中。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提成屬于具有獎勵性的獎金類工資,因此雖然該規定未明確將提成納入工資范圍,但在訴訟實踐中一般會將銷售提成計入你的工資基數。
一、如何計算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計算周期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長為11個月,但補簽勞動合同的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雙倍工資計算應以實發工資為基數,包括提成、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并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二、社會保險基數怎么確定
1、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2、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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