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質保金的扣留方式
工程質保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采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關于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發生沖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后發包人應盡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二、質量保證金是不是必須的
是的。
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是必須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于工程質保金特地下調了相關的比例,也是體現了對于質保金的注重程度。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如果信譽錄會員在合作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則,則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保金作為處罰。
質保金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時通常應適用于工程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在當前工程施工行業處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單獨約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對承包人來講并不太現實。比較符合實際的作法是,國家相關部門在制訂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時,設定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違約責任的規范條款,以逐漸推廣適用。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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