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如果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一、合同無效退工程質量保證金嗎
在實踐中,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建筑工程合同就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訂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5、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三無建筑工程合同。所謂三無,是指建筑工程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報建手續。
6、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其他無效情形。
二、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情形
(1)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合同;
(5)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建筑工程合同。
而一旦建筑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發包人應該將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如發包人有過錯的,還需要賠償承包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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