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撫養費的期限為子女18歲時。父母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應當承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
2、仍在學校學習;
3、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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