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打架超過追究時效報警的,公安機關經調查確實超過追訴時效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