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什么是施工保證金
施工合同保證金是擔保合同或者擔保行為的一種金錢質。保證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目的或者用途而作不同的解釋。立約保證金是指為將來簽訂合同,雙方約定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擔保,不交納保證金視為無簽訂合同誠意,合同相對方無須為簽約做準備。成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以交付保證金為要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保證金的一方按合同約定交付了保證金合同則成立,未交付保證金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生效。履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解約保證金是指雙方當事人為防止單方擅自毀約解除合同,雙方約定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為合同解除時的擔保,單方解除合同將向對方支付保證金。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施工合同保證金有什么作用
一般來說,保證金具有擔保的作用。具體來說,保證金的作用根據簽約目的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有所不同。簽約、成約、證約、履約、違約、解約等等都可以保證金為媒介起擔保作用。
為形象說明保證金的作用,以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證金為例。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類典型性質的保證金,即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二種保證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無須事先預交,一般采取預留的方式,對保證金預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計付利息、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缺陷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等進行約定,保證金的管理可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金融機構。保證金預留的比例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約定在工程價款5%左右的范圍內。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發包方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若干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性質是什么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的表述,工程質量保證金具有三種性質:
1、工程質量保證金屬于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指債務人通過交付或從自身應受償債權中預留一定數額的金錢,使得債務人基于喪失金錢的壓力而盡力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措施;
2、工程質量保證金屬于約定擔保。工程質量保證金雖然有相關部委規章加以規范,但是規章僅對工程質量保證金涉及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管理,對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擔保對象、期限、返還等事項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約定,因而并非法定擔保形式;
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具有規制性。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采取從工程款中預留的方式進行交付,不同于其他保證金的繳納,其他保證金的繳納更多的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但工程質量保證金則由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規制,受到相關管理規定的約束,缺乏任意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