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履約保證金一般都是合同總額的10%-20%,超過20%的定金條款是無效的。建筑工程履約保證金,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
一、定金和保證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與保證金的區別是:
1、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
2、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三、定金和訂金區別 哪個可以退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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